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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中不特定人是谁?

更新时间:2023-08-06 12:22:30作者:

虚假诉讼中不特定人是谁?

虚假诉讼中的不特定人是指意思表示不确定,未指定具体对象的人,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处理此类案件以调解方式为主,若调解不成的,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使用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

一、虚假诉讼中不特定人是谁?

意思表示的对象或者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特定,未指定具体对象和范围的就是虚假诉讼中的不特定人。不特定人一般指要约作出的对象、悬赏广告的对象,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符合要约条件进行承诺,或者以其行为完成悬赏内容,就享有民法上的权利,包括订立合同、取得悬赏奖金等等。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

第一,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调查显示,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第二,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第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从浙江省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虚假诉讼案件多发,且金额较大。

二、虚假诉讼罪由公安侦查吗?

虚假诉讼罪是由公安机构进行立案侦查的。在认定犯罪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行为方式,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捏造事实,伪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欺骗司法机构。此外,虚假诉讼罪可以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个问题是发生的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仅限于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本罪的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起诉、立案、听证、审判、审判监督和执行。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意思表示的对象不特定就是虚假诉讼的不特定人,虚假诉讼罪需要由公安机构进行侦查,这项罪名只能发生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事实,伪造证据,欺骗司法机构,犯该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负责人按个人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