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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12:20:28作者: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后一道卡口。是指主要管辖方式产生了自错自纠的运行模式,如果想改变这种方式,那么将该待查的案件交予上级司法机关或异地机关审理,即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

一、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刑事申诉“同级同地”的主要管辖方式产生了“刑事申诉自错自纠”的运行模式。基于此,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后一道关口,刑事申诉制度的功能被进一步弱化。虽然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监督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启动再审的决定一般都是由法院作出,因此启动再审往往就意味着改判,这实际上也消除了启动再审程序的独立性。要想改变目前这种“自错自审自纠”的做法,可以将待查案件交由上一级司法机关或异地司法机关审理,即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不但存在着相应的法理基础,而且能够充分解决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司法理念源于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的统一,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冲破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樊篱”。

二、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完善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冲破当前我国刑事申诉“同级同地”的主要管辖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异地审查纠错的方式,能够从源头上防止错误案件的发生,提高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效率。

第一,实行异地审查可以让原案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工作责任心相应加强,办案质量也会得到提高,从而促使刑事案件申诉率和复查后再申诉率有所下降。

第二,实行异地审查可以让申诉人对检察机关充满信心,即使在复查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申诉人也大多会心悦诚服而彻底息诉。

第三,复查案件承办人异地重新审查案件,不受原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影响,没有来自案件之外的各种压力,能保证复查承办人对案件中的各种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复查过程中,申诉人应该对监察机关充满信心,如果复查过程中没有发生错误的,申诉人应心悦诚服。复查案件中,办案人员应不受原办案机关影响,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