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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12:12:56作者:

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盗窃未遂但是以盗窃珍贵文物为目标的,犯罪嫌疑人计划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犯罪嫌疑人之前多次实施盗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即使盗窃未遂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盗窃未遂的量刑比盗窃既遂轻。

一、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二、盗窃案件中的数额划分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会因为多种原因导致盗窃未遂,比如被户主发现的,被现场的民警及时制止的,诸如此类的情形,本身我国法律制度就明确规定,犯罪未遂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本文标签: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