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批捕最后一天为周六可以吗

更新时间:2023-08-06 11:57:25作者:

批捕最后一天为周六可以吗

批捕的最后一天是周六也是可以的,因为根据规定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只要是自然日都是可以的。当然也就包括了周末,但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话,一般就会顺延到节假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来作为期满之日。

一、批捕最后一天为周六可以吗

可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是指自然日,包括周末。若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之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提请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批捕后还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于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然后进行不超过37天的形式拘留。再向检察院递交相关的材料,确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不批准逮捕的话,那么会立即释放,批准逮捕的话由公安机关在继续进行侦查。

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