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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11:46:45作者:

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是怎么规定的

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后没有所谓的送达回证,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手中以后,司法法机关会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字。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是一式四份,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以后,有一份是直接留在司法鉴定机构存档的。

一、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是怎么规定的?

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后没有送达回证,司法鉴定文书是一式四份的,鉴定机构会留档。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二、司法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时候,直接把司法鉴定文书交给委托人即可,法律没有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同时还要制作一份送达回证。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也属于法律文书,格式都是固定的。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