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1:46:26作者:
伤残司法鉴定标准分为1、2、3、4、5、六七、八、九、十个等级。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是平时打官司最为常见的一大问题,也是最为复杂的。一直以来,不管是在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实践上都对这个问题有大量的研究和讨论。伴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建设,也在一次次完善相关评定标准,司法鉴定伤残等级2018是怎样规定的呢?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2018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制度
随着我国交通事故的逐年增加,1991年9月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由此创设了交通事故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制度。
1992年4月,公安部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19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该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机构与评定人条件,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伤残划分依据和10个伤残等级的具体残情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2年12月,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代替了ga35-1992标准。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2018工伤事故案件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制度
199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gb/t-1996《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最早的国家伤残评定标准,共分十级。其中,标准一级至四级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者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者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设专章(第四章)规定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其第22条规定明文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2006年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标准,该标准代替了gb/t-1996《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值得提出的是,4年后国务院第586号令,再次修改《工伤保险条例》[1]。
3目前主要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比较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三:《交通标准》、《工伤标准》、《伤残标准》。内容来看:三大标准中伤残条款的级别有显著的区别,同种损伤结果依据不同的标准,评定的伤残结果差异明显。如“一眼球摘除”:以“工伤标准”可评定为五级(伤残率60%),“交通标准”评定为七级(伤残率40%),两者差距两个残疾等级(即相差20%的残疾赔偿比例)。再如:“交通标准”中“偏瘫肌力4级”,为四级伤残(伤残率70%),而工伤标准中“偏瘫肌力4级”为七级伤残(伤残率40%),两者差距三个残疾等级(即相差30%的残疾赔偿比例)。再如“一眼低视力1级(0.1≤视力<0.3)”为“交通标准”的x级(十级)伤残,而以“工伤标准”为九级或八级伤残,两者差距1-2个残疾等级。故此,目前存在着“同伤不同残”的现象。应该说,伤残评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正。而决定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优劣的先决条件,是伤残标准本身的优劣。首先,比较一下司法实践中最常应用的三个标准的差异,见表1。
表1.三标准具体条款的比较分析(节选,以瘫痪为例)
级别工伤标准交通标准北京标准
一级1.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1.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2.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1.四肢瘫(3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三肢瘫(肌力1级);
二级1.三肢瘫肌力3级;
2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2.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1.四肢瘫(2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三肢瘫(肌力2级);
3.截瘫、偏瘫肌力1级;
三级1.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1.三肢或四肢瘫(3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2级;
四级1..单瘫肌力≤2级;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2.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1.三肢或四肢瘫(2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3级;
五级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瘫肌力3级;1.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2.单瘫(肌力2级以下);1..单瘫肌力1级;
六级1.三肢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1.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2.单瘫(肌力3级以下);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瘫力肌力2级;
七级1.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1.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以下);
2.单肢瘫肌力4级;1.三肢瘫肌力4级;
2.单瘫力肌力3级;
八级.单瘫肌力4级;.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九级 单瘫肌力4级;
十级
总结起来,《工伤标准》从整体上讲,条款含盖内容全面、细腻,系统划分合理。但同时,工伤标准存在条款相对宽泛的问题,表现为门槛低,级别评定较高。如“身体任何部位的骨折”即规定为十级残,而在其他标准中均不能够评定为残疾。《工伤标准》是一部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它充分反映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利益的宗旨,同时,作为一个技术标准,它拥有很多值得借鉴和褒奖的技术要素。但由于各类损伤赔偿方式的不同,它并不适用其他类型赔偿的鉴定。
《交通标准》为国家强制标准,是所有残疾标准中级别最高的一个医学标准。交通标准最大优点是“严格”,与工伤标准的宽泛相比较,更适合最高法院《解释》出台以后的赔偿方式(后面详述)。但它的缺点却很突出:(1)体例设定及含盖的内容不够充分;(2)某些条款之间严重不平衡,缺乏严谨性。如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为vi级(50%残疾);4.9.3a)“颈椎畸形愈合,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为ix级(20%残疾);同样是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因损伤的原因不同,考虑到疤痕对体貌等的影响,可以适当考虑级别有所差别(高一级),但级别相差30%之多,则明显提示标准之间不平衡。
《北京伤残标准》在吸纳《江苏标准》的同时,内容、体例设定介于前两标准之间,更接近于《交通标准》,但吸纳了《工伤标准》的部分优点。应该说:在目前缺乏普通人身伤害全国统标准的情形下,是普通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较好的值得借鉴标准。在北京,长期以来,一直适用此地方标准,但在2005年-2009年间,经常在法庭上遭到质疑。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民二庭分别对此予以适当的确认,并报最高法院批准,很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审判实践的鉴定标准适用问题。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2018在我国法律中已有十分明确的标准与规定,但是人身伤残赔偿中的司法鉴定问题,例如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手段等都会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客观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也影响了相关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