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诈骗罪的中间人有罪吗?

更新时间:2023-08-06 10:36:09作者:

诈骗罪的中间人有罪吗?

诈骗罪的中间人有罪,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从事相关的故意犯罪,那么是需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诈骗数额较大的,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

一、诈骗罪的中间人有罪吗?

1、诈骗罪的中间人有罪,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共同犯罪。参与了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涉嫌诈骗罪;

2、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在当代的社会,从事诈骗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到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按照《刑法》第266条当中的规定,必然是需要采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在诈骗的过程当中,从事中介等相关介绍的工作,是会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的,具体量刑应当根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