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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药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更新时间:2023-08-06 10:22:56作者:

销售劣药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药品本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药品中有不明的成分、药品中有可能会导致治疗延误的成分存在的。销售劣质的药品将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我国对这种行为是给予严厉打击的。

一、销售劣药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药品“冒充”属于假药,本条属于假药从重处罚情节)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三、销售假药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销售劣质的药品是属于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将会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威胁,并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结合涉案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对他人造成影响的恶劣程度的不同当事人受到的处罚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