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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河南最新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0:11:50作者:

敲诈勒索罪河南最新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要根据行为人勒索的金额以及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次数等来确定,如果是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犯罪数额巨大的,那么就适用第二档的量刑,即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河南省的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包括量刑起点,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包括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从重处罚还有从轻处罚的情形等。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二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两年内敲诈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八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八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上,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典型的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犯罪,所以最主要的量刑标准就是行为人敲诈勒索的金额,不同的金额对应不同的法定刑,但是犯罪所得的数额绝对不是唯一的量刑标准,在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时候,还会参考其他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