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09:47:57作者: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实施后代替《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三个标准
在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犯罪类型中常常会涉及司法鉴定。通过司法鉴定,我们可以确定侵害人对受害人的侵害程度,让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侵害者的责任范围,这样做对于侵害人和受害者都是相对来说公平的。接下来请随读法了解一下2017司法鉴定适用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主要就是用鉴定原则贯穿全过程的对于伤残鉴定时机、伤病关系的处理、伤残等级划分标准进行规定,具体的内容如下所示。
一、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二、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四、致残等级划分
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五、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六、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1、一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二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3、三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4、四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5、五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七、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在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同,一般有其各自不同的赔偿方式,故此,针对某一鉴定标准而言,与其赔偿方式相配套使用时,它常常是合理的,而脱离了其法律适用的环境,它常常是不适当的。
如上所述,每一年的司法鉴定标准都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只不过调整的范围一般不包括鉴定项目等。2017司法鉴定适用标准与往年没有多大的调整,它的鉴定原则、鉴定时机以及各种伤残等级的划分都与往年一致相同。司法鉴定机构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向世人展示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鉴定标准的调整都显示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