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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辩护词由谁书写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09:15:51作者:

过失杀人辩护词由谁书写的?

过失杀人的辩护词是由律师书写的,在辩护词里面要声明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辩护人在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要说明辩护的理由,这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还要介绍对本案的基本看法,提出对被告的处理意见。

一、过失杀人辩护词由谁书写的

由律师书写的,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1、前 言

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辩护理由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3、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二、过失杀人委托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委托辩护可分三种情形: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此,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或者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询问有关案件是否侦查终结、是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相关机关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过失杀人的辩护词由律师书写的,处理刑事案件时,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开庭前十天,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处理公诉案件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此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

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