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精神司法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09:08:14作者:

精神司法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为您推荐】榆阳区律师   鹤城区律师   集美区律师   渝中区律师   山城区律师   月湖区律师   澄江县律师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实际案例中,精神病人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不少。司法机关为了确保公正审理,往往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这种鉴定关系到案件的走向,所以一定要慎重。那么精神司法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吧。

一、精神司法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一般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时,在应用上述原则时,需要注意:查清患者目前所处精神障碍的疾病阶段,因为这是推定式判断的重要依据;分析目前疾病症状对整体精神功能的影响,特别是在疾病的发展阶段,因为精神障碍患者即使在疾病的发展阶段,也并非对周围环境中发生的事物都完全丧失辨认和处理能力。有时评为限制行为能力更为有利,有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如果该患者涉及具体某一民事行为时,依《民法》十三条规定而再行鉴定,确定此时患者是否能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评定中要注意区分生活事件的心理刺激因素的强弱,有些是在受到明显而强烈的心理刺激后出现精神障碍,有些刺激因素并不强烈,为一般性的、人们经常遇到的心理刺激因素;有一些看似心理刺激因素的生活事件其实是患者病态行为的结果,是患者对环境适应不良的结果;有些患者在明确的心理刺激因素作用下起病,但距离患者起病时间较远,其生活事件与起病缺乏明确的时间关联。另外,在鉴定中要注意对心理刺激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有些是评定某单一的心理刺激因素与精神障碍的起病的关系;有些是评定同时几个互不相关的心理刺激因素与精神障碍起病的关系;还有些是评定同时几个互为的因果关系与精神障碍起病的关系,对于这些,在鉴定实践中我们要有区别对待。

二、精神司法鉴定的方式有几种?

1、门诊鉴定。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2、鉴定人外出鉴定。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它的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比较少见。

由此可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方式有很多,可以安排在门诊鉴定,也可以住院鉴定。鉴定机构一定要把握好精神司法鉴定注意事项,严格按照鉴定原则评定。对于精神疾病的鉴定,要考虑发病机理、发病诱因等因素。另外,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该确保三名鉴定人员在场,防止出现渎职现象。


本文标签:司法鉴定  刑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