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09:05:3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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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持有毒品贩毒之间有什么不同
1、主观方面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
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
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人是否牟取到了利益在所不论。
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
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2、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所谓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毒品销售管理的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仓优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持有行为对毒品控制或支配状态是独立存在的,而不是贩卖的前提条件或后续行为。
3、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或证明任务,是指办案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总的要求。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均得到合理的排除;
(4)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1、对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无法律依据而共同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而行为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去向,司法机关也难以进一步查证的,在对行为人已经排除了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能,并排除了共同窝藏、转移毒品或者共同盗窃、抢夺或共同抢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2、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系同一家族成员,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已查清系父辈、祖辈所遗留、他人赠与或者捡拾而得等,即使数额较大,持有时间较长,且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一般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处理,只应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定罪;
但是,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在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为逃避查处而藏匿毒品、转移毒品等恶劣情节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如果行为人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买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买毒品数量较大,而代买者又并非为了获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吸食、注射毒品者与代买者之间不存在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是代买者主动为吸食、注射毒品者购买的,前者与后者之间并不成立共犯的关系。
4、两个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者在共同购买、共同运输或共同储存用于自己吸食、注射的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只对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已经达到较大标准的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达到较大标准的,不能定罪;
如果两个以上的各自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已达到较大的标准,也不宜以共犯论处,而应当分别定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只有在不能认定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贩卖的情形下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认定为贩卖,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而贩卖毒品单指出卖行为,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情节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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