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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二类自诉案件?

更新时间:2023-08-06 09:03:12作者:

什么是第二类自诉案件?

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属于第二类自诉案件,需要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之后才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属于第一类自诉案件,可以由受害者自己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

一、什么是第二类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属于第二类自诉案件,若是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被害人等如果没有控告,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侦查。

第一类自诉案件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当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构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应当依据法律上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出现轻微刑事案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第二类自诉案件,这类自诉案件要有合适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还要在自诉案件允许的范围内提出,需要提交书面的起诉书,提供相应的证据,要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