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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变更居住地申请需要哪些手续,缓刑考验期限

更新时间:2023-08-06 09:00:22作者:

缓刑变更居住地申请需要哪些手续,缓刑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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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变更居住地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缓刑人员要变更居住地的,需要向考察机关申请,经考察机关批准后,才能离开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

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

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缓刑的考验期,根据原判刑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同时,缓刑考验期的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缓刑人员在考验期间,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所以要变更居住地,需要向考察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