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08:59:0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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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
总的来说,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防卫不适时包括哪些
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不同情况:
一种是事前防卫或事前加害。
这是在侵害还未开始时,或尚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时进行的防卫。
另一种是事后防卫或事后加害,或迟误防卫。
这是在侵害结束之后实行的防卫。
事后防卫包括两种不同情况:
一种是故意的事后加害,即明知侵害已经终了而继续防卫,加害于侵害人,这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一种报复侵害行为。
例如:
甲对乙实行正当防卫,乙受伤,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甲见乙未死,又继续对之加害,将乙打死,这就是报复加害,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另一种是认识错误的事后加害,即是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仍继承进行防卫。
对这种情况,应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
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有过失,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不负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