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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能否被假释

更新时间:2023-08-06 08:07:39作者: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能否被假释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能否被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能否被假释

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仍然可以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哪些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

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会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这些犯罪分子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经法院审理作出裁定后,可以依法获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