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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是否需要批准?

更新时间:2023-08-06 07:54:37作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是否需要批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需要批准,根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故此律师若是想要会见被指定监视居住者之前,需要先提出申请。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是否需要批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需要批准,具体的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需要通知家属吗?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需要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

(1)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2)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3、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1)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2)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般情形下,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是应当被监视居住者没有固定的住所,那么久需要指定住所监视。不管监视居住是在住所处执行、还是在指定的住所执行,律师要想会见,都需要先获得执行监视居住机关的批准。

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