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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07:29:08作者:

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中并没有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罪,国家机关工作人恶意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可能会构成贪污罪,即便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一、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没有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罪,没有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1、涉嫌诈骗罪的情形: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如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2、可能涉嫌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资金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贪污罪:

“把关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忙作假还分钱的,全案可能涉嫌贪污罪,申报人就是贪污罪的共犯。如果案件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对于在审核工作中没有徇私舞弊,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

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涉嫌犯罪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罪,但是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肯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构成哪种罪名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一般申请国家财政资金都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普通的人民群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