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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法人吗

更新时间:2023-08-06 07:28:10作者:

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法人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法人吗,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一、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法人吗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实施人员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对一般实施主体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的特别规定,第三款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人员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

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

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律查查相关律师。

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