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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内容

更新时间:2023-08-06 07:12:53作者: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内容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对于司法鉴定文书,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以后,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的文书类型。对于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规范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需要符合法定的格式。下面,读法小编为您整理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要求。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内容

(1)司法鉴定能够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文书应写明鉴定结论;因鉴定条件不足或其他原因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文书可出具 鉴定意见。

(2)鉴定文书正文应当表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机关和委托人、案件名称、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3)鉴定人、复核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4)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5)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 档。

(6)司法鉴定文书不得用文言文、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并规定了重新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无效的情形。

以上六项具体的规定就是在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时候需要遵守的具体规定,对于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鉴定部门需要严格遵守制作要求,这样才能是合法有效的鉴定文书。如果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文书确定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咨询读法网站获得救济途径。


本文标签:司法鉴定  刑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