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07:10:27作者: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一、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它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怎么判断是否涉嫌犯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2.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境外机构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由政府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馆、领事馆及办事处等。

同样,境外组织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

而境外人员的范围则更广,包括所有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3.必须是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

行为人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如盗窃、偷录等行为而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窃取行为;

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刺探行为;

行为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收买行为;

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或情报的非法提供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4.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

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

而情报则是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

这两种形式法律予以同样的保护。

但由于情报的范围不像国家秘密的范围是由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情报,要由国家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从严掌握。

既不能把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情况,都列入“情报”范围,从而扩大打击面;

同时也要注意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

任何公民都不得因为任何的理由,就向境外提供自己窃取、收买,或者是通过其他渠道知晓的国家秘密,否则这是由于此种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国家的安全。

公民发现自己身边的同事等,有收买国家秘密的嫌疑后,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