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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从事地下挖掘活动的致害责任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07:02:40作者:

民法典从事地下挖掘活动的致害责任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法典从事地下挖掘活动的致害责任有哪些,高度危险工作致人损害是如何产生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一、民法典从事地下挖掘活动的致害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二、高度危险工作致人损害是如何产生的

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只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时才能从事的活动。

如高空施工、操作,高压输电,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火车、飞机等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行等。

按照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话是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