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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伤后应激障碍司法鉴定相关讨论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06:58:10作者:

创伤后应激障碍司法鉴定相关讨论是什么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的精神损伤鉴定案例, 其中符合CCMD-3关于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共 17例。按自编表格收集有关资料,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创伤事件、支持系统、病史及鉴定情况等,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创伤事件性质 因纠纷被殴8例,遭非法拘禁4例,当众体罚、羞辱2例,交通事故2例及被强奸1例。

创伤后应激反应障碍是在受伤后个体出现精神障碍。这是精神司法鉴定的内容。我们知道,越来越多的创伤后精神障碍的病人在生活工作上都有很大的障碍。所以创伤后应激障碍司法鉴定就尤其重要了。下面,小编就带来一篇关于这个司法鉴定的分析讨论,供大家参考。

1对象和方法

系 2000年 1月 ~ 2004年 12月间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的精神损伤鉴定案例, 其中符合 CCMD-3关于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共 17例。 按自编表格收集有关资料, 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创伤事件、支持系统、病史及鉴定情况等,并对资料进行分析。

2结 果

2、1 一般资料分析 本组共 17例, 其中男 6例 , 女 11例;年龄 11~ 51岁, 平均(23.26±7.23)岁;已婚 9例, 未婚 8例;小学以下(含小学)文化 11例, 初中 5例, 高中 1例;农民(含民工)7例, 工人 4例, 学生 6例;家庭经济 (以当地经济为参照)差者 9例, 一般者 5例, 好者 3例。

2、2 创伤事件性质 因纠纷被殴 8例, 遭非法拘禁 4例, 当众体罚、羞辱 2例, 交通事故 2例及被强奸 1例。

2、3 支持系统

①社会支持 (包括寻求基层司法调解、介入;公众舆论等):差 (冷遇 )9例, 获同情、帮助 5例, 过度同情 3例。

②家属、亲友支持:理性关心、支持 5例, 过度关心 9例, 责备 3例, 忽视 2例。

③矛盾方态度:表示歉意、并给予帮助 3例、进一步对立、激化矛盾或言语威胁 8例, 消极回避6例。

2、4 病史

①既往精神疾病史:无 15例;智障史 1例, 脑血管瘤 1例。

②个性特征:胆小内向 6例、开朗或温和 7例、急躁 4例。

③诊治情况:获得精神科治疗(门诊或住院)16例,其中有 11例在之前到其他科治疗过;没有得到治疗 1例。

④外伤情况(入院时的诊、查情况):头面部软组织伤 5例, 其它软组织伤 3例, 骨折(肢体)2例, 无外伤 7例。 16例经过头颅 CT和神经系统检查, 可排除脑实质损伤。

⑤昏迷史(均为主诉或家属供史 ):有短暂昏迷史 10例, 无 7例。

⑥案发至鉴定检查间隔时间:1至 3月为 3例, 4至 6月为 5例, 7至12月为 8例, 超过 24个月为 1例。

2、5 鉴定检查情况:

①病情:痊愈 2例, 好转 5例, 慢性迁延3例, 病情发作 7例。

②诉讼态度:要求对方负责 、赔偿等 11例, 无所谓、不表态 6例。

3讨 论

Breslau等的研究发现具有外向、神经质、低文化程度、早期行为异常史或家族史、黑人、独居者遇到创伤事件后易产生 PTSD[ 1]。 本文结果与上述类似, 如低文化程度、存在个性缺陷、社会地位低下, 以及经济状况差者均占大多数 。 说明此类群体由于个人和社会资本相对不足, 且严重地制约了其对创伤事件的正确认知和评价, 当遇到生活事件(危机)时则不能有效的应对或应对失败而导致 PTSD的发生。 因此, 我们认为在对 PTSD的精神损伤鉴定时, 应充分考虑到个体易感因素对疾病的影响和作用。

其次, 本组案例多为一般性的应激事件所致。 如因邻里、同事纠纷引发的斗殴或教师对学生的处罚不当等, 其严重程度根本达不到 CCMD-3和 ICD-10中所界定创伤事件为“异乎寻常的威胁性或灾难性”事件, 但患者过后确实出现了典型的 PTSD症状和表现。 经过对事件发生过程、情景的具体分析发现, 即便是邻里纠纷引发的殴斗事件, 虽未造成严重的躯体伤害, 但因“受害人”当时多处于弱势、孤立无援的境地, 其首先体验到的便是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其情绪反应是非常强烈的。

加之, 由于“受害者”对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以及被殴等的认知多以受害者的角色自居, 在感到受辱、不平、愤怒、痛苦等一系列情绪体验的基础上, 对创伤事件的程度产生了负性的认知和评价。 至于教师对学生的批评、处罚不当(体罚)导致学生产生 PTSD, 这与学生心理发育尚未成熟, 很重视老师对他们的态度, 特是涉及到自尊等方面的刺激非常敏感和强烈有关[ 2]。 因此, 我们认为在界定创伤事件时, 不应只从事件的表面或形式上来评估其严重程度, 而应就具体事件发生的过程、情境和环境因素, 并结合个体的素质特点、认知模式等因素来加以综合考虑为宜。

再者, 本资料显示, 患者在经历了创伤事件后, 多数家属对所发生的事件或患者所受到的伤害反应过度, 有意或无意间夸大了患者的受害的程度;有的家属却认为是患者惹事生非, 而予以责备或忽视;还有的虽然诉诸司法, 但经久久未得到裁决。 因此, 使患者长期得不到家庭和社会有效或理性支持, 最终导致症状的进一步加重或使病情长期迁延不愈。我们认为创伤事件与 PTSD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还应结合个体的易感因素、对创伤事件的认知以及创伤后因素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所起的作用来加以综合判断与分析 , 在量刑和赔偿裁决时更应遵循这一观点

资料显示, 患者在经历了创伤事件后,个体因素,以及对于创伤事件的认识、生活环境对于受害人预后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精神司法鉴定要结合这些内容进行量刑和裁决。


本文标签:司法鉴定  刑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