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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侦查罪名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08-06 06:17:44作者:

刑事立案侦查罪名怎么写?

刑事立案侦查的罪名,具体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犯罪行为还有犯罪目的来写。如果当事人是涉嫌对别人进行非法拘禁,那么肯定是按照非法拘禁罪来写的,需要注意有一些犯罪目的比如说想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但是最终能够以什么罪名立案,还是要看实际的结果。

一、刑事立案侦查罪名怎么写?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二、刑事立案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有关机构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有关机构机关之间受理或侦查刑事案件时在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具体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因此当事人只要是触犯了什么罪名,那么在立案阶段就以什么罪名来写,不过有一些犯罪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类似的罪名,这时候就要看当事人主观目的是想要怎样,并且实施了怎样的手段,以及造成了怎样的后果,来确定具体用什么罪名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