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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后对检材提出异议可以吗?

更新时间:2023-08-06 05:55:51作者:

笔迹鉴定后对检材提出异议可以吗?

笔迹鉴定后对检材提出异议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法定的程序提出。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笔迹鉴定是非常复杂的,此时需要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是满足了笔迹鉴定的条件的,是可以鉴定的。

一、笔迹鉴定后对检材提出异议可以吗?

对笔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收集和笔迹相关的检材送到上级鉴定部门。重新鉴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出。为了保障鉴定结果客观公正,重新鉴定应当选择另外的机构进行。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合理理由、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可能导致鉴定有失事实的,可以向上级司法部门投诉。经核实后可撤销该鉴定结论书。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申请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在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经常会被用到,如果当事人对笔迹鉴定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鉴定,这也是最有效的办法。重新鉴定原则上不要去初次鉴定的地方,应当选择更有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笔迹鉴定出结果是比较快的,在一个月之内可以完成。

在我国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起诉之后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时候,要是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是书证的话,则此时一般会对其中的笔迹做出鉴定,而在进行了笔迹鉴定之后,此时也是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作为定案的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