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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经律师代理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仍被判死刑

更新时间:2023-08-06 05:46:11作者:

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经律师代理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仍被判死刑

2009年2月13日晚,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在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使用手枪连射三枪将住户潘某杀死。案件发生后,中央、公安部及省……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3日晚,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在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使用手枪连射三枪将住户潘某杀死。案件发生后,中央、公安部及省、州、县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红河州州县两级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工作组侦办此案。全国各新闻媒体对此案也极为关注。案发后,被害人潘某父母、妻子慕名找到我所,要求我所律师为其提供一审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服务。我所经慎重审查后认为,被害人潘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随即接受了委托。


办案思路及心得

庭审过程中,在公诉机关提出吉某某系自首的情况下,我所律师就本案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独立发表了意见,提出吉某某案发后停留在现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但吉某某身为人民警察,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驾车,酒后在居民小区开枪杀害平民,其过错更为严重,被害人潘某虽有过错,但不足以影响吉某某的定罪量刑。我所律师在庭审中发表的代理意见,大多都被法院采纳,并在判决书中体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和判决宣布后,被害人家属对我所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给予了充分赞扬。


裁判结果

2009年4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蒙自警察杀人案”公开宣判,开枪杀人的警察吉某某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同时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人民币。

本文标签: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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