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被告人冯文东故意杀人、盗窃案

更新时间:2023-08-06 05:24:06作者:

被告人冯文东故意杀人、盗窃案

被告人冯文东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4岁)相识。2010年7月21日,冯文东到张某某与被害人李仲鹏(殁年25岁)合租的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某小区的一房间内……

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文东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4岁)相识。2010年7月21日,冯文东到张某某与被害人李仲鹏(殁年25岁)合租的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某小区的一房间内,依约定与张某某玩SM游戏(即性虐待游戏)。次日零时许,冯文东因琐事与张某某、李仲鹏发生争执,遂持张某某屋内的菜刀及其随身携带的匕首,先后砍、刺二人颈部、胸背部及腹部数十刀,致二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冯文东将李仲鹏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元)、OBEE牌手机一部(价值30元)、钱包一个(价值10元)及现金1 000余元盗窃逃离现场。

办案思路及心得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冯文东在发生争执中,凶狠残忍的用菜刀结束了张某某生命,在杀人后。离开现场时,盗窃了李仲鹏的财产。冯文东的行为构成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文东与他人产生矛盾后,持刀杀死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实施杀人行为后,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文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冯文东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冯文东死刑。

本文标签:刑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