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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什么情况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23-08-06 05:11:04作者:

刑事拘留后什么情况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后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需要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检察院没有批捕但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等情形。对于取保候审,除了嫌疑人主动申请,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自行办理取保候审。

一、刑事拘留后什么情况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五)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二、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6、其他严重犯罪。

三、怎么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3、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4、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5、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6、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可见,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非常多,不过,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人,都不能以取保候审判定刑罚的轻重程度,而且取保候审绝对不代表当事人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案件的侦查工作不会停止,构成刑事犯罪的,该判刑还是要依法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