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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强奸罪怎么算成立?

更新时间:2023-08-06 05:06:36作者:

一般强奸罪怎么算成立?

只要有违背妇女的意愿,从而使用暴力或者是胁迫的手段与他人强行的发生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构成此罪者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就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不清楚强奸罪怎么算成立是可以看一下本文的内容。

一、一般强奸罪怎么算成立

强奸罪成立的条件是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以及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三、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有哪些

猥亵和强奸的区别为:

1、定义不同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猥亵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2、处罚不同

强奸的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奸罪怎么算成立在法律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有违背妇女的意愿而发生性行为的,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结果来进行判定,轻者会处三年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死刑来进行处罚的。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