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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05:04:54作者:

北京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单位的财物达到六万元就可以立案。单位的财物任何人都不的违法的侵占,如果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侵占,导致单位蒙受了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到案后能够退还全部财物,可以从轻处罚。

一、北京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六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

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用于个人使用,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就可以追究非法侵占财物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