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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辩护成功

更新时间:2023-08-06 05:00:41作者: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辩护成功

被害人谢某某与妻子刘某某于1993年开始分居。1999年谢某某与陈某某开始同居并租住在东莞市大朗镇某大厦B栋501房。期间,因谢某某与刘某某是有来往,陈某某与谢多次争吵。2013年9月14日晚,谢某某故意隐瞒陈某某与刘某及谢的家人一同吃饭,陈某某得知此事后与谢发生争执。


案情简介

被害人谢某某与妻子刘某某于1993年开始分居。1999年谢某某与陈某某开始同居并租住在东莞市大朗镇某大厦B栋501房。期间,因谢某某与刘某某是有来往,陈某某与谢多次争吵。2013年9月14日晚,谢某某故意隐瞒陈某某与刘某及谢的家人一同吃饭,陈某某得知此事后与谢发生争执。

期间,谢某某掐住陈某某的脖子,将陈推倒在房间的电视柜旁,陈某某从电视柜上拿一把水果刀刺向谢,致谢受伤倒地后当场死亡。陈某某逃离现场至陕西省安康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符合被他人用尖刀类锐器刺伤致腹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


办案思路及心得

辩护人认为,虽然一审法院认定了陈某某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陈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但是只对陈某某从轻处罚不公正。因为本案的案发经过来看,陈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不强,犯罪手段不恶劣,应减轻。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有时也同样需要死磕精神,本律师在办理本案时,法官一审,判12年,偏重。明显自首的情况没有采纳,本律师用心、专心承但起二审的辩护工作,专业、责任,继续从细节出发,再次为被告的有利情节做法律文书,辩护词,终于在二审的时候自守情节被采纳。减刑三年。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医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刑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