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04:53:30作者: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犯罪嫌疑人的刑期从批捕算起吗?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刑期的起止时间,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表述:
1、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已经被先行羁押,且羁押时间没有间断的,应以被告人实际被羁押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2、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没有被先行羁押的,应以判决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理由在于: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被先行羁押的,判决宣判时必须对被告人予以收押,故该日就是被告人在刑期执行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
3、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被告人已被先行羁押、但羁押期间有间断(即俗称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或者被先行羁押后又取保候审的,应以最后一次被羁押之日(取保候审的,即为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
在此之前先行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缓刑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缓刑考验期从何时起计算,即应当在判决的刑罚之后,用括号注明: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三)对于判处管制刑的案件,一般讲都是在宣告判决的同时就将被告人交付执行,故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其刑期的起算之时;
在此以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四)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法律明文规定其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的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五)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被拘留或逮捕以前,因同一犯罪行为被有关组织行政拘留、扣留、留置盘问、收容待遣,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将其被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依法折抵刑期。
在本意见下发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其因同一犯罪行为被留置盘问的日期等没有折抵刑期,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
已服刑期满的,则不必再作变动。
《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简单来说,刑期计算要分情况进行,一般在拘留或逮捕时就已开始。
判刑以后的刑期起算日期,是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依法受到羁押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也就是说,一般在逮捕之前还有刑事拘留,那些时间也计算在刑期范围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