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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04:34:46作者:

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四要件是哪些?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以及还有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的犯罪行为;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

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

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

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

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

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

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

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行为人存在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的行为的,是会被予以刑事处罚的,因此,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形下,是不能随意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的,如果是在没有许可的情形下非法处置的,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是会被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