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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罚没款返还给被处罚单位违反了什么法律

更新时间:2023-05-30 16:09:43作者:

安徽罚没款返还给被处罚单位违反了什么法律

安徽罚没款返还给被处罚单位违反了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按规定罚没的财产应如数上缴不能私自退还,违者会受行政处罚,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就会判刑处理,罚没的财物会由相关部门有健全的机制进行账务登记和交接管理,不同的财物由不同的部门接手处理。

一、安徽罚没款返还给被处罚单位违反了什么法律

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罚没款物管理

第十五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收缴的一切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全部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提留、隐瞒、坐支、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退还。

第十六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应设立罚没财务帐册,健全保管、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按期将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审计机关定期对罚没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及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般商品,由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按质作价,交国营商业或供销企业销售或公开拍卖,不得内部销售。

(二)专门经营的财物交专营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收购。

(三)文物和珍稀动、植物,交专门管理部门处理。

(四)政治违禁品、淫秽物品、破坏性物品、毒品,交有关管理机关处理。

(五)对人体有害的食品以及其他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规定销毁。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处理没收财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开列清单,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变价款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执行罚没的主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罚没项目、擅自提高处罚标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取消。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擅自进行罚没的款物,应全部退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擅自提高处罚标准收缴的罚没款物,提高标准部分应退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当罚没不罚没或乱罚没的;

(二)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提留、私分罚没款以及占用、调换、内部选购、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财物的;

(三)对检举、控告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处罚者蓄意刁难或强行处罚的。

对上列第三项行为除按规定处罚外,其所得非法财物由财政部门限期收回。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