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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罚没款管理制度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3-05-30 16:06:35作者:

财政罚没款管理制度有什么

财政罚没款管理制度有执法机关扣留的财务,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查缉人员当着被拘留人的面前进行清点,并且开具拘留款的物品清单,让被拘留人进行签字,如果被拘留人不进行配合签字的需要在单据上注明具体的原因和具体的时间。

一、财政罚没款管理制度有什么

1、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第五条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判决后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移送机关上缴财政。

第六条 政法机关查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七条 县以下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单位和税务所等基层单位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按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县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

未经省级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私设检查站(卡),扣留过往车辆、船舶和行人的款物。

2、扣留、罚没财物的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由两名以上查缉人员与被扣留人当面点清,开具统一制发的扣留款项收据和物品清单。收据和清单要由被扣留人签字,作为扣留财物的合法凭证。如果被扣留人拒不签字,或者潜逃,应在收据和清单上据实注明情由。

第九条 各种扣留财物或罚没财物,必须建立健全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保管罚没财物,必须两人以上分管,管会计的不管钱物,管钱物的不兼管会计、罚没财物帐目不清、管理混乱的,上级机关和财政机关,必须督促单位限期查清改正。

第十条 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结案后,必须将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发现有坐支截留或者无故拖延不缴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缴。

第十一条 各种扣留财物和罚没财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拿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违者从重惩处。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配备专人,负责对有关单位扣留、罚没财物收缴、保管、处理、缴款的检查和监督。

3、 罚没财物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 罚没财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价处理。变卖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零售价的七折计算。残次商品按质论价。商业部门对罚没物资,应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不得内部处理。

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以及珍贵文物等,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商同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第十四条 按规定经过核准处理的罚没财物,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错判、错罚的罚没财物,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理的,按处理时的变价款数额退还。

我国的法律比较严谨,对任何事情都是公平公正的。国家机关单位,进行执行公务的时候,也是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如果执法人员没有按照国家的法规执行,那么嫌疑人可以拒绝配合,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标签: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