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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拘传法律条款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5-30 16:06:07作者:

新刑事诉讼法拘传法律条款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传的法律条款主要有两条,即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是一种强制的措施,是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其到指点地点接受讯问。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传的法律条款

我国《刑诉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拘传适用对象有哪些人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三、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1、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3、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拘传是出于了解案件的需要而被制定出来的。对于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对他们进行讯问,那么就可以使用拘传措施,这样可以更好更快的得出关于案件的信息,并加快了侦查进度。拘传因为其本身的合理性与实用性而被刑事诉讼法纳入。

本文标签: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