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5-30 16:05:15作者:
我们都能够听说过,如果要是被行政处罚的话,那么他的工作可能会受一定的影响,这个时候我们不禁要提出一个疑问,如果要是受过行政处罚的,对工作影响的内容都有哪些呢?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公务员来讲,会有一定的相关影响。
我们都能够听说过,如果要是被行政处罚的话,那么他的工作可能会受一定的影响,这个时候我们不禁要提出一个疑问,如果要是受过行政处罚的,对工作影响的内容都有哪些呢?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公务员来讲,会有一定的相关影响。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受过行政处罚的话,对于他的日后的晋升会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国家企事业单位。
一、受过行政处罚对工作的概括
最高法观点:“刑九”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适用?目前“医闹”现象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刑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医闹”行为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期统筹、整理了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关的立法观点、司法观点、案例及法律规定。【最高法观点】观点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可或缺的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封闭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打砸等;“情节严重”,是指扰乱正常秩序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造成的影响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公私财物或者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
二、受过行政处罚对工作怎样处理
需要指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聚众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实施的聚众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划清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都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果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摘自《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相关立法观点】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
三、受过行政处罚对工作总述
“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摘自《观点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一般群体纠纷的界限在于是否利用群体纠纷制造社会混乱划清本罪与群体性事件的界限。对于机关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宜动辄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借群体性事件,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自《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所以我们能够了解国家对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并且能够指导,如果要是受过行政处罚的话,尤其是特殊工种,这种情况下对他的工作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文章中也是以医疗等教育相关为例,来给您详细的描述一下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