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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3-05-30 16:01:35作者:

民事诉讼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怎么处理

在我国相关的公民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时,按照情节严重情况对这类人员处以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相关的受害者也可以提出相关的赔偿申请,保护自身的经济损失。

一、民事诉讼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类犯罪人员在办理时,如具有相关的藏匿、转移、隐藏等违法行为,或是暴力抗拒执法的。我国的司法部门和人民法院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相关的处罚,维护我国社会的合法秩序和相关的案件审判效力。

本文标签: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