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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办理的

更新时间:2023-05-30 16:01:22作者:

湖北大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办理的

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一、湖北大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办理的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八)《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九)《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十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察管理规定》

(十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十四)《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十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十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在我国相关的建设需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建设,一旦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将对这类相关的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这类建设进行相应的处罚,整治我国的建设工程。


本文标签: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