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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裁定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5-30 15:57:17作者:

行政诉讼二审裁定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二审裁定驳回的情形有不符合行政起诉的条件的,或者是超过法律的起诉期限,但是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且如果对于被告进行错误的列举,并且经过法院的提醒,不予变更的,这些就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一、行政诉讼二审裁定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二审裁定驳回的情形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不仅仅是存在着大量的民事诉讼,也有很多的行政诉讼,它的主体是非常特别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发生在普通的老百姓和行政机关之间,但不管怎么样来说进行诉讼的话,法院也会依照法律的规矩来进行审议。

本文标签: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