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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委托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5-30 15:54:42作者: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委托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委托的情形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还有就是恢复原状的义务;再者就是执法人员经催告,但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履行的等,委托也是要有法律依据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委托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委托: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强制委托在一定的情形之下,是不能够委托的,而在某些状况下是可以委托的。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设定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强制执行就是属于一方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执法人员要求必须履行的情形,对于此行为是可以委托他人的;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也不能进行委托,其目的性就是为了让当事人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保障到案件进行正常的进行。

本文标签: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