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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中较大数额罚款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5-30 15:52:31作者:

行政处罚听证中较大数额罚款怎么规定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关于行政处罚我们大家肯定都是非常关心的,对于行政处罚我们国家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行政处罚在数额较大的时候有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进行监听的。对于行政处罚一般的情况金额都是比较小,但是行政处罚听证中较大数额罚款有何规定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时,应当在处罚前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并未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数额,而国务院早在1996年4月15日(处在行政处罚法已经颁布但尚未实施的期间)就下发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修订相应的规定以配合《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而在实践中,因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各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也存在多样化,现笔者就全国各省级政府、人大制定的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及相应条文汇总如下(各省份随机罗列),供大家工作、学习及生活以参考: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2010年11月29日修改,现行有效)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1999年11月15日颁布,现行有效)

第五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较大数额罚款;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1997年9月3日发布施行,现行有效)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府令〔96年第14号〕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

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津政发〔2000〕17号

(2000年2月29日发布)

二、“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600元(不含6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的。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2015年11月16日公布,现行有效)

第四条 (较大数额标准)

本规定所称的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前述较大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可以规定低于前款标准的较大数额标准,并应当予以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本市行政机关需要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数额较小的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1996年11月30日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现行有效)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我们国家对于行政处罚听证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是非常的严格的,对于每一个地区的规定都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各个地区的各种情况均有不同所造成的现象。所以说我们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我们就要结合我们当地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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