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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5-30 15:51:00作者: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权力不是无限制的,虽然说行政处罚是带有强制性的,但是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就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在行政处罚法当中也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必须要从轻处罚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在我国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那么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会扩大处罚成本。其次,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再其次,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来处罚,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法规制定初衷。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对经济困难的违法当事人,不能因收缴其罚款难度大,为了提高结案效率,而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对经济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纳罚款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是包括以上四种的。比如说是受到别人的胁迫才做出了某些违法行为,在事后自己也有主动的消除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帮助行政机关提供了重要的线索有立功表现的,行政机关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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