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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05-30 15:46:15作者: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2017年起,将之前的一般诉讼时效期从两年增加到三年。2、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给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后再寻求法律帮助的机会,增加了未成年人遭性侵后的诉讼时效期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应有的权力受到侵害时,能够利用起诉等手段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的有效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手段让对方履行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旦过了这个有效时期,那么对方就拥有了抗辩权,可拒绝履行义务,当事人的权益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诉讼时效对请求权来说是一种限制,所以必须要有请求权的存在和有诉讼时效权力人怠于行使权力的事实存在。

【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增加了以下最新条款,小编对部分做了总结:

1、2017年起,将之前的一般诉讼时效期从两年增加到三年(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2、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给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后再寻求法律帮助的机会,增加了未成年人遭性侵后的诉讼时效期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开始计算;

3、对于债务分期履行的合约,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届满之日算起;

4、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受到限制的人申请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应由当前法定代理终止日期计算;

5、义务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满后,拥有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6、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其义务,就不得再做出对诉讼时效期满的抗辩;由义务人主动对对权力人履行了义务的,也不得心诉讼时效过期而要求返还。

7、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前六个月,对行使请求权有以下障碍的,可中止诉讼时效:继承有效期开始但未确定遗产继承人的;当事人被义务人使用非法手段威胁控制的情况等。诉讼时效期则应在此原因消除日期开始计算,满六个月内有效。

本文标签: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