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5-30 15:46:03作者:
行政处罚有错误应主动改正。一般认为对于重大或明显不公正的错误,而且纠正后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主动纠正,选择体现执法公正的价值;对于一般性错误可不予纠正,以维护法律秩序稳定。当然,这是处理这种错误的一个原则,具体实践中还需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衡量判断。
行政处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推进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小差错。例如执法主体主观错误或者是工作失误等等。这时候就需要大家进行监督,确保利益不受损害。那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错误怎么办呢?
一、告知的时间次序颠倒,即先处罚后告知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先处罚后告知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对这一错误,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都应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不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执行。
二、告知的内容不完整,包括告知的事项不明和告知的权利不充分
告知事项不明,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告知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没有告知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告知的权利不充分,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虽然告知了但却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对上述错误,笔者认为,应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行政机关因在告知程序中未能如实告知其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严重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则应视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而对于行政机关在告知程序中虽然内容有欠缺,但总体上并未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则可认定为行政瑕疵,如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其他程序问题,应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的形式不合法
由于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告知程序应当采用的形式,实践中有的采用口头告知,有的采用笔录,有的采用格式化的告知通知书等。形式不一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有的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空白的笔录上签字,然后才告诉他对其处罚的有关事项。
笔者认为,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必要对告知程序应有的形式进行严格的规定。如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告知当事人的同时也送达给当事人,就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为了杜绝这种情形,国家的公权力也需要公民进行监督,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错误。如果一旦发生错误,其后果都是难以估量的。受到行政处罚时,如果遇到程序错误,一定要及时指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