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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5-30 15:43:00作者:

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是什么?

撤销公司登记是针对尚处于设立过程当中尚未完成设立成为法人实体的“准”公司而言的,吊销营业执照则是针对已经完成设立,成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公司而言的,此时的公司已经具备了法律上的“人格”。

吊销营业执照。通常情况下都是公司由于从事一些违法的行为,所以对公司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在日常生活当中也经常可以看到撤销公司登记这种行为,因此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比较困惑。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是什么?

一、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是什么?

撤销公司登记是针对尚处于设立过程当中尚未完成设立成为法人实体的“准”公司而言的,也就是说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过程中,有关发起人出现了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等行为,情节严重,那么将导致公司登记被撤销的结果,也就是公司设立不能得以完成,无法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吊销营业执照则是针对已经完成设立,成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公司而言的,此时的公司已经具备了法律上的“人格”,只不过在成立后出现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情节,使得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认为该公司没有存继下去的必要,从而吊销其营业执照,消灭其法人实体。 可以简单的说,撤销公司登记就是不让公司出生,吊销营业执照则是让已经出生的公司消亡。

二、具体规定

1、公司丧失了生产经营权

我国各类企业准入市场和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入市场,违者以非法论处。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行为和与合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而不保护非法行为,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3、丧失了最后救济权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资格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至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的是,撤销公司登记,实际上在公司还没有成立的环节所进行的,也就是公司的登记被撤销,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由于从事一些非法行为所进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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