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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行政处罚对什么人有减免

更新时间:2023-05-30 15:42:51作者:

我国规定行政处罚对什么人有减免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实我们在生活当中的所有行为都是有一定的程序的,国家对我国公民的行为必须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来进行调整,但是行政处罚就是要对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某些执法行为进行统一的监督并且提供法律依据的。在行政处罚法当中对行政处罚对什么人有减免的这个问题就有明确的规定。

一、我国规定行政处罚对什么人有减免?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一般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

值得强调的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所设的派出机构或者职能机构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又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此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也属于这种情形。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内部行政机构就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如没有外部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决策咨询部门、内部协调机构等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不同的行政机关拥有不同的行政处罚权限,越权则无效。

减免行政处罚时,能将行政处罚减免到法律所规定的最底处罚标准

第一,要正确把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第二,准确理解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文。

第三,明确适用条件和情形。

第四,掌握好尺度。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法第25条当中提到如果行政处罚相对人能够主动消除,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带来的一些影响,或者说,自己也是被迫才做出了,某些违法行为的,还有就是老生常谈的对于未成年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可以适当的进行减免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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