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5-30 15:42:00作者:
处罚有警告,教育,罚款吊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自然离不开城市住房建设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如今的住房建设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高度发展、蔓延。开发商争先恐后的想要在房地产行业获利,因此也会出现很多违法违章的行为出现,住建行政处罚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大家逐一介绍。
住建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等信息或明示虚假信息的处罚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擅自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三、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如今的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的“香饽饽”,人们争先恐后的想要进入这个行业,四处买地盖楼建住房,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同样,违章违法的行为也是会受到住建局行政处罚。以上是小编总结的住建行政处罚有哪些,希望会对您有帮助,更多疑问请向专业律师请求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