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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3-05-30 15:36:26作者:

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有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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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是由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出开具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话,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如果确认属实,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免除行政处罚。那么具体的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有什么?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有什么?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以上集中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有什么?”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到行政处罚不一定有效,如果您对你收到的行政处罚不满意,那么你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您的不满,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基本上就是以上6条规定,如果您有相似情况可以请求律师帮助。


本文标签:行政处罚